舒城水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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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根据县编委《关于印发〈舒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舒编[2010]18号),设立舒城县水利局,为县政府工作部门。
  一、 职能调整
  (一) 划入的职责
  1、 原县地质矿产办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责。
  2、 原县建设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责。
  (二) 增加的职责
  重要河流的堤防管理与维护;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;小水电运行管理。
  (三) 转变的职能
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、法规和标准,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,组织水功能区划分,监测河、库的水质,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数据和情况。拟定节约用水政策、编制节约用水规划,制定有关标准,组织、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。县城建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自来水管网的节约用水,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。
  二、 主要职责
  (一)负责水法律、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;研究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。
  (二)组织拟定全县水利发展战略,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;研究制定全县水利建设计划;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、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设计文件的起草、呈报工作,并组织实施。
  (三)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(含空中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和水能资源);制定全县用水中长期供求计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;负责全县国民经济规划、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、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;组织实施全县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;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。
  (四)拟定全县节约用水政策,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,制定有关标准,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。
  (五)按照国家和县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,拟定水资源保证规划;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;监测河库的水量、水质。
  (六)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;协调地区间水事纠纷。
  (七)负责全县水利基本建设的行业管理;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,负责水利工程技术标准、质量监督和管理,监督实施水利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制、招标投标制、建设监理制、合同管理制。
  (八)指导全县水利系统贯彻有关水利的价格、税收、信贷、财务会计政策、法规;负责全县水利资金的安排及监管;负责各项水规费的收缴、使用、监管;指导全县水利水电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。
  (九)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;重要河流、界河的综合治理和开发;组织指导重要水利工程、水库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;负责全县河道采砂工作。
  (十)组织指导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;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;负责全县农田排灌、节水灌溉、乡镇供水和缺水地区人畜饮水工作;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。
  (十一)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,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、措施并组织实施;指导监督全县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。
  (十二)负责全县水利科技工作,管理全县水利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,指导全县水利职工队伍建设。
  (十三)负责组织、协调、监管、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,对河流、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旱实施统一调度;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。
  (十四)承办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  电话:0564-86722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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